2008年4月7日,星期一(GSM+8 北京时间)
浙江法制报 > 第八版:案卷 改变文字大小:   | 打印 | 关闭 
一位外籍债权人经历执行后说:
最担心的地方保护主义没发生
通讯员 钟轩 本报首席记者 余春红

  温州市中级法院近日收到了一封信,写信的是意大利客商罗伦佐·斯卡赛地·希维尔。这位外籍客商在信中讲述了他作为申请执行人对法院执行工作的感受和认识的变化:“……我向贵院申请执行的时候也存在一定的疑问,特别是担心是否会有地方保护主义的存在而造成胜诉但是不能执行的困难。但是在执行期间……使我彻底打消了种种顾虑和担忧。”

  意大利客商温州当申请执行人
  罗伦佐·斯卡赛地·希维尔系意大利劳拉国际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和科威特博汉德贸易公司的委托代理人。  
  2004年上半年,科威特博汉德贸易公司与浙江奥奔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奔妮公司)、温州奥奔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奔公司)共同投资开办了温州百瑞杰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瑞杰公司)。同年6月1日,百瑞杰公司与意大利劳拉国际有限公司(简称劳拉公司)签订合同,约定劳拉公司为其有偿提供技术管理服务。百瑞杰公司开办后,因投资方发生纠纷,公司经营陷入困境,由此拖欠了劳拉公司顾问合同款等费用。
  2006年2月15日,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书,裁令百瑞杰公司给付劳拉公司顾问合同款等费用12万余美元。2007年7月10日,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再次裁令:解散百瑞杰公司并进行清算;奥奔妮公司返还百瑞杰公司面辅料款人民币151万余元,并给付科威特博汉德贸易公司有关仲裁费用1万余美元。
  但仲裁裁决生效后,百瑞杰公司和奥奔妮公司均未履行义务。为此,罗伦佐·斯卡赛地·希维尔分别以劳拉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科威特博汉德贸易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的身份,向温州中院申请强制执行。

  法官找出矛盾源头连环执行
  温州中院立案执行后,经办人金旭研究案情并经初步调查发现,被执行人百瑞杰公司几乎无可执行财产,而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与2006年和2007年先后作出的两个裁决之间有关联关系,即如果奥奔妮公司向百瑞杰公司返还面辅料款,那么百瑞杰公司就有能力向劳拉公司履行顾问合同款的给付义务。对此,经办人金旭经过调查发现,奥奔妮公司未向百瑞杰公司支付面辅料款的关键原因在于,百瑞杰公司未组织清算,有关债权债务尚未理清。
  在掌握了这3家公司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后,金旭从矛盾的源头做起了执行工作。他多次与奥奔妮公司进行沟通,说服该公司积极配合外商成立清算组,组织对百瑞杰公司债权债务进行清算。该公司最终采纳了金法官的建议。
  2008年2月,百瑞杰公司终于完成清算。金旭又因势利导,引导劳拉公司、科威特博汉德贸易公司和百瑞杰公司以及奥奔妮公司就两个裁决涉及的执行案件进行磋商。在源头矛盾解决的前提下,这几家公司共同签订了一份和解协议。不久前,被执行人百瑞杰公司和奥奔妮公司自动履行了和解协议约定的义务,支付给劳拉公司人民币118万余元。至此,两个裁决涉及的两件案件连环执行完毕。

  希望有更多金法官这样的执行人
  案件执行完了,意大利客商罗伦佐·斯卡赛地·希维尔却感慨良多。不久前,他写了一封感谢信给温州中院,在信中,他说出了自己曾经对执行所抱的想法。罗伦佐·斯卡赛地·希维尔说:“作为一个在中国工作多年的外国人,我非常清楚在中国执行难是一个长期存在的顽疾,所以在我向贵院申请执行的时候也存在一定的疑问,特别是担心是否会有地方保护主义的存在而造成胜诉但是不能执行的困难。”
  但是执行的过程让罗伦佐·斯卡赛地·希维尔认识到他曾经的顾虑是多余的。他说:“在执行期间,金旭法官积极督促被申请人遵守中国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最大程度地保护了申请人的利益,使我彻底打消了种种顾虑和担忧。”
  尤其让罗伦佐·斯卡赛地·希维尔感到意外惊喜的是,“在执行过程中,每当我对中国的相关法律法规有不理解或疑问的地方时,金旭法官总是耐心地进行解答”。罗伦佐·斯卡赛地·希维尔在信里说:“希望中国有更多的像金法官这样高水平的执法人员。”